“公民社会”这一词可追溯至约翰·洛克,他指公民社会是一群人,有着“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的司法‘’‘’。”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也在《法哲学原理》中区分了“国家”和“公民社会”的不同。黑格尔相信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两极的存在,企业法律服务,在他对历史辩证法的结构之中。公民社会需为法律的来源,专项法律服务,从人们对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意见和游说的基础中产生。澳洲大律师和作家杰佛里·罗伯逊对国家法写道:“其现今主要的来源之一是在一般人在客厅里的电视机上看到违反人权的事件后的反应,以及许多的他们因此而支持的非政‘’府组织中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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